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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人通[2001]359号


各市人事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全面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紧密联系我省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主动、有效地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服务。通过继续教育,全面提高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素养、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二、继续教育应适应经济建设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把促进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和提高农业发展科技水平作为重点服务领域;要着眼于培养新型人才,把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作为重点对象,把知识更新和创新能力开发作为重点内容,使继续教育更具有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

  三、继续教育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以参加脱产(半脱产)培训班、进修班和研修班为主;也可以通过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业务考察、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实践活动、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自学、学历教育以及出国(境)进修等形式进行;此外,获得科技进步奖,发明专利,发表论文、译文,出版著作、教材以及承担与专业有关的讲课任务等,可以作为继续教育的辅助形式。

  四、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继续教育的政策制定、规划管理和组织示范活动;负责全省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的计划制定和指导实施工作;负责在宁省直单位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会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继续教育政策、规划及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对全省继续教育实施情况进行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设区的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继续教育的规划评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以及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行业部门按照全省继续教育规划,制定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计划和实施意见,编制专业科目指南,并会同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行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工作。
  无主管部门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或负责其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

  五、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以参加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组织的业务科目培训为主,还应参加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要求的公共科目培训。

  六、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其中参加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其中参加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0学时。
  接受继续教育3年为一周期。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七、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主要由继续教育基地承担。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评估认定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基地,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并定期对基地的继续教育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继续教育基地每年底向人事行政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项目,经审核同意后举办继续教育活动。

  八、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应当坚持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专职教师要拓展专业领域,参与教学管理;兼职教师应聘请各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要通过多种渠道,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研发机构以及专业学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建立全省性的比较齐备、适时更新的继续教育“师资库”。

  九、切实加强继续教育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全省建立统一的“培训者的培训”制度和培训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促进管理人员素质和培训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继续教育经费应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按下列途径筹措:
  1按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人事部门应积极争取同级财政对继续教育工作的经费支持,并对财政所安排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2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可有所增加。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和进行课题研究的继续教育费用,可在项目经费中安排。
  3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除单位与个人另有约定以外,可由个人承担部分费用。
  4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规定的脱产学习时间。
  2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单位与个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享有权利受到侵害时的申诉权。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服从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安排,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3由所在单位提供费用,在国内外脱产学习3个月以上、半脱产学习6个月以上的,应当与单位就接受继续教育后的服务事项订立书面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十三、企事业单位实施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措施。
  2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  3按规定考核、登记和检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4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十四、凡是列入继续教育对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用以登记和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执业资格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十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和管理按人事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发证、登记鉴证和验证三个环节。
  1发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各级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发放。各市人事行政部门、省部属单位人事(教育)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宁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发放、核发和管理工作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贴近期照片并加盖人事(职称)部门钢印后交本人保管。
  2登记鉴证:将持证人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记入《证书》的工作,一般由继续教育基地、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证书》登记机构须认真审核持证人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在《证书》学习内容栏登记,并加盖公章。
  鉴证是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登记工作的认可。鉴证工作一般和登记工作一同进行。对符合继续教育内容和课时(学分)要求,并经登记机构盖章的,由主管部门在《证书》鉴证栏加盖公章或“鉴证专用章”。
  3验证:采取常规验证和晋升验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常规验证一般由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实施;晋升验证由人事行政部门实施。
  (1)常规验证是指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或年度结束时对专业技术人员所接受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验证。主要查验:
  ①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时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②参加培训课程经考试(考核)是否合格;
  ③抽查继续教育有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晋升验证是指每年12月份对次年拟报考或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的验证。主要查验:
  ①年平均继续教育学时量和学习内容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②每一周期内参加的公共科目培训课程经考试(考核)是否合格;
  ③抽查继续教育有关材料和签证章是否真实有效。
  验证时,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或所在单位应提供其接受继续教育的有关资料,验证部门在“验证意见”栏注明“继续教育周期验证合格”或“继续教育晋升验证合格”的意见,并加盖验印章。
  
  十六、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教育合格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以及职业(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十七、制定继续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标准,建立继续教育考核评估制度。加强对继续教育基地的监督和办学质量的检查,逐步形成对办学行为的监督机制和教学质量的评价体系。完善继续教育基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其自主办学的积极性。各继续教育基地每年应对照评估标准组织一次自评。在此基础上,人事部门会同行业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省各类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质量评估。评估要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

  十八、继续教育中的有关收费,应按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十九、国家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十、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发布时间:2005-01-10来源:江苏人事网